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佛岡縣公安局
住所:佛岡縣石角鎮(zhèn)振興中路38號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鐘國培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0年8月24日對陳某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佛公行不罰決字〔2020〕0001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0年9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稱:不服佛公行不罰決字〔2020〕0001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撤銷該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對陳某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佛公行不罰決字〔2020〕0001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求維持該決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7月12日0時許,在佛岡縣龍山鎮(zhèn)駿達(佛岡)玩具有限公司門口,該公司保安員陳某按照規(guī)定,阻止該公司員工張某攜帶食物進廠,雙方發(fā)生爭吵。然后陳某推了一下張某,張某便用手機拍攝陳某,陳某沖過去將張某摔倒,致張某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陳某的陳述和申辯、張某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及鑒定意見等。
本機關認為,佛岡縣公安局對陳某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jù)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撤銷佛岡縣公安局對陳某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佛公行不罰決字〔2020〕00011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十五日內(nèi),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