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函〔2021〕429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21〕345號)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現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對我市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見附件)。
二、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檢查監(jiān)督,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件:清遠市最低工資標準表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