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不在本省辦理,或在本省辦理、但在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tǒng)無法查詢其結婚登記信息的,當事人可以先補領結婚證,再辦理離婚登記;也可以提供加蓋結婚登記經辦單位印章或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或結婚登記證明),并作出書面遺失聲明,婚姻登記機關予以辦理離婚登記。
結婚登記是在本省內辦理,并在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內查詢到的相關結婚登記信息,與當事人填寫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內容一致的,當事人作出書面遺失聲明,婚姻登記機關根據(jù)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上顯示的相關信息辦理離婚登記,并從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tǒng)打印相應的加蓋水印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信息資料用以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