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1月6日,河北省石家莊市因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按下暫停鍵,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隔離防控,全員進行核酸檢測,在全員上下一心抗疫期間,不排除有極少數人員不服從管控規(guī)定,“逆行”而為,不僅會增加自己和家庭感染風險,而且也破壞了石家莊的抗疫形勢,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最近一則短視頻在各大網站轉發(fā),一時引起大家圍觀,該視頻就暴露出此類問題,某縣一大爺違反規(guī)定不顧小區(qū)值守人員勸阻強行外出,態(tài)度蠻橫,甚至對值守人員進行無理謾罵,此類行為會觸犯哪些法律規(guī)定,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律師解析】
河北乾驥律師事務所律師康阿寧認為: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控工作,居家隔離,配合進行核酸檢測,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責,拒不服從居家隔離等防控措施,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會涉及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疫情期間,拒不服從居家隔離等防控措施強行外出,導致他人健康、財產等受損的,涉案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疫情期間,拒不服從居家隔離等防控措施強行外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涉案人將會受到行政處罰。
三、刑事責任
1.若涉案人為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等,在其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案人將涉嫌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若涉案人拒不服從管控規(guī)定,拒不配合防疫管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將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法律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規(guī)定,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來源:學習強國、廣東普法